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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2007年采购目录及标准
日期:2007-05-09 11:18:11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等)和单机金额在0.2万元以上(含)的空气调节器。

2、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其他自动化设备及单机金额在0.4万元以上(含)的电脑。

3、家具

一次性购买0.2万元以上(含)办公用桌椅、沙发、茶几、书柜、档案柜以及年批量采购在0.2万元以上(含)学生用桌椅、床铺等。

4、建筑、装饰材料

1万元以上(含)各类建筑、装饰材料。

5、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等)、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6、一般物资和材料

一次性购买0.1万元以上(含)各类办公用品,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工具和仪器、制服、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录音录像带等。

(二)工程类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和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拆除、修缮等。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等。

(三)服务类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工程设计、宣传展览、办公用房租赁、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公务印刷等。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以下项目由部门按照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的采购方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无能力或无资格组织的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一)货物类

1、建筑、装饰材料

1万元以下各类建筑、装饰材料。

2、一般物资和材料

一次性购买0.1万元以下各类办公用品,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工具和仪器、制服、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录音录像带等。

3、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材、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包括农机具、水泵、电机等)、工程设备、园艺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舞台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锅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炊具设备等。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2、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等。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

单机金额在0.2万元以下的空气调节器。

2、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单机金额在0.4万元以下的电脑。

3、家具

一次性购买0.2万元以下办公用桌椅、沙发、茶几、书柜、档案柜以及年批量采购在0.2万元以下学生用桌椅、床铺等。

4、其他货物

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

(三)服务类

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其他服务。

四、在上述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货物,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的其他工程,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的其他服务,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二)工程类

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各类服务项目。

六、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三)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规定,在编制2006年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工程类项目,除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外,项目的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五)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事先报市、区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六)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区政府另行公布。

(七)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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