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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财采发〔2017〕166号)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的通知
日期:2017-07-05 00:00:00

 

荆财采发〔2017166
 
 
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编办,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厘清政府购买服务边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1429号)和《关于建立荆门市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荆政发〔201627)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编办结合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实践,在广泛征集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荆门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现就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是指应当由政府部门直接提供的、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的明细。主要包括不属于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部门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由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其效益和效率明显高于由市场提供服务效益和效率的事项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事项等。
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列入的事项政府部门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荆门市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认真履职尽责。
三、根据《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事项由政府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设立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四、货物、建设工程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五、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荆门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2.注解说明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荆门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类 别
具体事项
备注说明
A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A01市机构编制、法制部门清理政府部门职权过程中已取消的事项
在明晰政府职能边界基础上,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转变政府职能,防止政府“大包大揽”。
A02其他未纳入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事项
B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
B01国家安全(见附注,下同)
1.根据职能属性以及权责清单,实施主体必须为政府部门,应由政府部门直接提供,切实全面正确履职,防止推向市场“卸包袱”。
2.其中属于支撑或辅助政府履职的服务事项,可向社会购买服务,详见《荆门市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B02保密事项
B03司法审判
B04行政决策
B05行政许可
B06行政处罚
B07行政征收
B08行政给付
B09行政检查
B10行政确认
B11行政裁决
B12行政复议
B13行政强制
B14其他类
C由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服务效益、效率明显高于由市场提供服务的事项
C01政府职能部门提供行政成本显著低于市场提供
服务效应评价参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有关规定,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C02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效率明显高于市场提供
C03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社会效应明显好于市场提供
D货物、建设工程事项
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
 


附件2
 
注 解 说 明
  
1.本负面清单应结合《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一并使用,目录外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审环节把关。
2B01-B14项解析如下:
B01国家安全。涉及国家主权利益,维护国家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保障,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
B02保密事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不得外包;其他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可以向社会购买,纪委监察部门的案件办理等。
B03司法审判。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客观事实,对各类纠纷案件进行的公正裁决,包括裁定与判决。
B04行政决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目标,依照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如市政府常务会议,各委、办、局主任办公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等。
B05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餐饮服务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地产预售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工程爆破许可等。
B06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如公安部门对违反治安秩序和交通违章的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等。
B07行政征收。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水资源费的征收等。
B08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市政府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
B09行政检查。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等。
B10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如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火灾事故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
B11行政裁决。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劳动争议裁决。
B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B1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B14其他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得购买服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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