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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财采发〔2017〕190 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31 00:00:00

 

 
各县、市、区财政局,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 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渠道
各地、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bei.gov.cn/;登录用户名: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初始密码11111。)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以其他网络媒体替代“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预算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后,由系统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
二、公开内容
按《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为: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验收结果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各地、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的薄弱环节进行管理。
三、主体责任
各地、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等文件规定,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明确主体责任。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二)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一是各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当按信息公开内容将政府采购信息予以公开;二是各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在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要求公开。三是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 号)精神,并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 上商城采购信息公开,除按照规定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公开具体成交记录,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范型号、数量、单价等。
各地、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政府采购信息实行权限管理和留痕管理。信息发布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配置,各地、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不得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与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应保管好“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用户名及密码,不得出借信息 发布权限。
四、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实行动态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完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另,自 2017年9 月 1 日起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按上述要求公开。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按国家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荆门市财政局
 
201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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